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9215號
TCDV,114,司促,29215,202510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21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張雅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
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
,至民國114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6,148元正,
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催繳函影本、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