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9168號
TCDV,114,司促,29168,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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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16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申惠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零捌佰捌拾玖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參拾陸萬零柒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23日、111年12月1
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
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
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
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截至民國114年10月15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
下同)380,889元,及其中本金360,778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5日止,帳款尚餘380,889元
及其中本金360,77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
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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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