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9165號
TCDV,114,司促,29165,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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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165號
債 權 人 安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安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宛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畢卡索白宮住戶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安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應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
㈡請債權人安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含稅價新臺幣壹拾參
萬陸仟伍佰元之依據為何?並具體指出係依據契約何項規
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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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