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9160號債 權 人 鄭凱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柏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查債務人曾柏璋設籍在新北市三 重區,非屬本院管轄,請台端於繳費前先注意。)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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