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9159號
TCDV,114,司促,29159,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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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159號
債 權 人 鄭凱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利息1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
㈢陳報債務人積欠租金之起迄日期為何?並提出請求金額之
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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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