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9151號
TCDV,114,司促,29151,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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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151號
債 權 人 樊肇庭


彭美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大為、張燿棠丁仁喨、詹勛翔、曾
柏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
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
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
」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
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
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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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