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9113號
TCDV,114,司促,29113,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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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11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柏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柏倫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
陳柏倫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沙鹿區遷離,現設籍於新北
三重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
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
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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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