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9076號
TCDV,114,司促,29076,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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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07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債 務 人 阮婕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貳佰伍拾肆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九月二十九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
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
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
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二)債務人阮
婕瑀於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
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
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
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三)債務
人迄110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43,254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
92,16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51,085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
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之部份,計新臺幣92,169元自110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
通知,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
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在
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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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