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999號
債 權 人 黃啓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利息10%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㈢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請求國賠
款800萬元及物價漲價1,200萬元之釋明資料。
㈣確認案號「111年重國字第10號、111年稅簡再字第1號」之
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