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991號
TCDV,114,司促,28991,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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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991號
債 權 人 恆上皇冠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玉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鈺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恆上皇冠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印文。
㈢提出債務人丁鈺軒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債務人丁鈺軒丁銘樑是否為同一人有否
更名
㈣提出債務人高雄市○○區○○○路000號之最新第一類建物謄本
正本。
㈤確認案號為「114年度恆上字第00000000號」之記載是否有
誤?
㈥確認聲請狀尾為「高雄橋頭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㈦陳報債務人積欠管理費新臺幣6,979元之計算式。
㈧提出催告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或轉交債務人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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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