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988號
TCDV,114,司促,28988,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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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988號
債 權 人 黃大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KHAJORNKHAM CHARIYA莉雅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具有雙方簽章之黃金項鍊買賣契約影本。
㈡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KHAJORNKHAM CHARIYA 茱莉
雅(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
居所,並逕覆本院。
㈢確認債權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台端公司名稱統一編號二者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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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黃大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