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8988號債 權 人 黃大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KHAJORNKHAM CHARIYA 茱莉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具有雙方簽章之黃金項鍊買賣契約影本。 ㈡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KHAJORNKHAM CHARIYA 茱莉 雅(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 居所,並逕覆本院。 ㈢確認債權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台端公司名稱與統一編號二者不符)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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