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8986號債 權 人 鄭泰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學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各為何? ㈡補正具有貸與人即債權人簽章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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