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8983號債 權 人 SITI KHOIRIYAH 宋茜蒂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FIFI NURJANAH 霏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FIFI NURJANAH 霏霏(居留 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 逕覆本院。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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