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969號
TCDV,114,司促,28969,202510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96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楊進隆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伍佰零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壹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