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904號
TCDV,114,司促,28904,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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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90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王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梅芳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9月30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65,705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3,352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7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
費用(即手續費用):2元整。
㈡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以保權益。
㈢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
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
債務人之外交部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
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
乙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
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89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5705元 王梅芳 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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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