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882號
TCDV,114,司促,28882,202510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8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鈺澄


游美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鈺澄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游美
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款本
金新臺幣46,70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
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轉收
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
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期為114年10月14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
7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775%。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林鈺澄自民國114年04月20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46,7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游美臻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288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6705元 林鈺澄游美臻 自民國114年03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 46705元 林鈺澄游美臻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6705元 林鈺澄游美臻 自民國114年04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