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879號
TCDV,114,司促,28879,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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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8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正瀚

黃宗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貳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正瀚前就讀明德高中時,邀同債務人黃宗堅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合計借款本金新
臺幣163,66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
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轉
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
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期為114年10月14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
,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775%。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黃正瀚自民國114年04月18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29,4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黃宗堅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88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9422元 黃正瀚黃宗堅 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29422元 黃正瀚黃宗堅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9422元 黃正瀚黃宗堅 自民國114年04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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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