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849號
TCDV,114,司促,28849,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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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849號
債 權 人 李曜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皓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3張支票發票人為何?
㈡確認附表3張支票付款人為「張皓閔」之記載是否有誤?(
付款人應為銀行,非發票人。)
㈢確認附表3張支票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
即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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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