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802號
TCDV,114,司促,28802,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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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80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吳采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參佰捌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采芳於民國113年03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VISA:NO:0000-0000-0000-0000),依
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
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
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
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
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
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
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9月10日止共計消費
簽帳新臺幣148,763元整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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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