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782號
債 權 人 張益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佩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
㈡提出清晰匯款單影本(因收款人、匯款人姓名影印不完整)
。
㈢提出約定清償期為「111年12月31日」之釋明資料。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05年11月18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