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778號
債 權 人 楊采汝即私立康能護理之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里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賴里歐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4年9
月29日」?
㈤確認聲請狀狀尾關於「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之記
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