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777號
TCDV,114,司促,28777,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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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777號
債 權 人 黃健泰

莊琇媛
黃子綺
莊彥
羅銘漢
方晶雅
吳芳君
前列七人共同送達代收
黃健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建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裁判費新臺幣3,500元(債權人各自債權新臺幣500元×7人
=新臺幣3,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莊琇媛聲請金額3,085,000元是否有誤?(因與
附表金額不相符)
㈢提出債權人各自損害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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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