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774號
TCDV,114,司促,28774,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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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774號
債 權 人 黃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辰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本票、支票、匯
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㈡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㈢提出債務人何辰安(住○○市○○區○○○路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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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