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772號
TCDV,114,司促,28772,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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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772號
債 權 人 劉柏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滕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等或
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及附有債務人姓名之存摺封面影本)

㈡陳報債務人之借款金額為何?。
㈢提出LINE截圖阿格為債務人滕格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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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