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758號
債 權 人 NTC國家商貿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東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神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管理委員會之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西屯區市○○
○路000號24樓之1、24樓之3、24樓之5、24樓之6、24樓之
7、24樓之9、24樓之10、24樓之11)及債務人之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
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
務人。)
㈣陳報請求金額214698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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