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754號
債 權 人 陳祐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峻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一)記載「相對人應於113年6月10日支
付聲請人薪水,總計新台幣20萬元整」記載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切結書金額未合,敘
明總欠款金額,部分清償金額,請求金額究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