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558號
TCDV,114,司促,28558,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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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558號
債 權 人 四季山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卓訓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顏聿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卓訓全現為四季山妍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
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提出債務人顏聿潔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
勿省略)。
㈢提出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0
0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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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