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5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曾紫晴即曾鈺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貳佰參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曾紫晴即曾鈺婷於民國
112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
1月18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4.6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5日止累計84,105元
正未給付,其中82,843元為本金;1,262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曾紫
晴即曾鈺婷於民國112年07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61,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26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26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
5日止累計50,101元正未給付,其中48,428元為本金;1,580
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三)債務人曾紫晴即曾鈺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07日止累計105
,030元正未給付,其中98,799元為消費款;6,231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
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85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843元 曾紫晴即曾鈺婷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6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8428元 曾紫晴即曾鈺婷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98799元 曾紫晴即曾鈺婷 自民國114年10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