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52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孟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參佰玖拾玖元,
及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
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
一期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孟渝於民國111年12月0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
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
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
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