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5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慧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暨逾期
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
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
(二)債務人李慧慧於民國090年04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
幣300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
違約金,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6625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14年0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各1份及帳單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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