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477號
TCDV,114,司促,28477,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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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統雲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振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大統雲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114年06月02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31819號函准解
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
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
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
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
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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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統雲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