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60號
債 權 人 麗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崇麟
代 理 人 巫怡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俊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黃俊雄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陳報請求標的
債務人黃俊雄之區分所有權人坐落之建築物正確地址。
㈢提出債務人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5樓之3之最新第一類建
物謄本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