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433號
TCDV,114,司促,28433,202510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3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葛怡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宜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蘇宜蓁原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四川路之住所
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高雄市新興區,此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非本
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