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377號
TCDV,114,司促,28377,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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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77號
債 權 人 SITI KHOIRIYAH 宋茜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KARLINA 琳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KARLINA 琳娜居留證號碼
: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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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