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353號
TCDV,114,司促,28353,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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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姵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肆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姵伶於民國106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27年12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34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
0月13日止累計159,649元正未給付,其中157,344元為本金
;2,21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姵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累計57,752元正未給
付,其中54,295元為消費款;3,45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83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7344元 劉姵伶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34%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4295元 劉姵伶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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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