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2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掌柏龍
掌介明
林玫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壹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即借款人掌柏龍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民國(
以下同)105年8月31日邀同債務人掌介明、林玫玲為連帶保
證人,與聲請人簽訂最高借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之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一紙,動用期限自105年12月27日
起至借款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並約定應於本教育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人於動用期限內向聲請人
提出2筆撥款通知書,聲請人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予借款人。
㈡依據放款借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之意旨
: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時,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㈢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
,除願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
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本借款
債務,不依約清償經聲請人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就學
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為114
年7月2日,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另加計年利率1%固定
計算後之年利率為2.775%,前項所定之違約金,其利率應改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 計算。
㈣詎債務人即借款人掌柏龍自113年12月1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3,516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放款借
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應一次全部清償。債務人掌介明、林玫玲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有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
用)及撥款通知書影本為憑,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
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1紙(二)申請撥款通知書1紙(
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828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3516元 林玫玲、掌介明、掌柏龍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民國114年7月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 33516元 林玫玲、掌介明、掌柏龍 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3516元 林玫玲、掌介明、掌柏龍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