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263號
債 權 人 劉裕銘
債 務 人 劉淑美
劉淑英
劉耀淋
劉一朗
劉秀容
一、㈠債務人劉淑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柒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劉淑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柒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劉耀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柒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劉一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柒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劉秀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柒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