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263號
TCDV,114,司促,28263,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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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263號
債 權 人 劉裕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淑美劉淑英劉耀淋、劉一朗、劉
秀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債權人各自債權500元×5人=2,50
0元)
㈡確認請求聲明「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93,774元」是否有誤?
(是否為債務人各給付93,774元?)並陳報計算式。
㈢確認債務人劉耀「琳」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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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