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侯永明
一、債務人侯永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玖佰柒拾
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就債務人侯華生之請求部分駁回。(債務人侯華生已
於民國114年1月11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而債務人侯華生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
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侯永明邀同債務人侯華生(歿)為連帶保證人,向債
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61,979元
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侯永明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
討未果,債務人侯華生(歿)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81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1,979元 侯永明 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1,979元 侯永明 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