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2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施世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佳妤即洪振豪之繼承人、洪芯蕙即洪
振豪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經查被繼承人洪振豪之繼承人洪佳妤、洪芯蕙均於桃園地
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3222號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在
案,請陳報其合法之繼承人或已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
住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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