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21號
債 權 人 林小娟即康禎護理之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群皓、陳群翔、陳群傑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陳群皓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補正對債務人陳群翔、陳群傑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並補正
相關釋明文件資料(依狀附定型化契約,當事人只有陳群
皓1人簽立契約)。
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金額為新臺幣119248元是否有誤?與請求
金額新臺幣155989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