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118號
TCDV,114,司促,28118,202510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18號
債 權 人 聚選匯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明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義恆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提供Google Cloud Platform雲端網路服務之契
約書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義恆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聚選匯雲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恆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