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084號
TCDV,114,司促,28084,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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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08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楊家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貳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楊家偉於108年9月4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
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
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
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13,804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
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三點四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
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利息計算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19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
4年7月5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3,804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
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四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
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
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
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
,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
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
外交部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
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
乙份。二、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8084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04元 楊家偉 自民國114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四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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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