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7942號
TCDV,114,司促,27942,202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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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94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賴嘉慧
債 務 人 黃峻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捌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七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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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