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94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賴嘉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峻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含借款本金、還款方式、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約
定之借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