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839號
債 權 人 陳炫安
代 理 人 林彥廷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德森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購買白炭黑材料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
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影本)
㈡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證明(如:存證信函、掛號
郵件回執等影本)。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安德森貿易有限公司業於109
年2月27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10707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
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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