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831號
債 權 人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皇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債務人為「蘇皇華」是否有誤?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因與狀附房企貸款委任契約書之立
契約書人為「鍾忻樺」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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