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7757號
TCDV,114,司促,27757,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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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75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蔡涵秝即蔡嫦敏蔡昕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參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以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
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
,並自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
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五六計算之遲延利息,及
自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
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
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
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
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
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
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
用貸款,聲請人於111年10月25日撥付信用貸款40萬元
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七年(84期),貸款利率係依聲請
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67%計算之
利息【現為12.38%】。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
,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
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
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
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三)依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
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
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
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
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
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
舉證之責。
(五)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07月25日,經聲
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
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
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
還餘欠款282,31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證據: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13日函文影本乙
份。 二、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乙份。 三、永豐銀行信用貸款
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暨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 四
、利率查詢乙份。 五、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 六、戶籍
謄本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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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