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7734號
TCDV,114,司促,27734,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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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73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惠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7年7月25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
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
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㈡、查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5月11日止,帳款尚餘22,753元,及其中本
金21,175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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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