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695號
債 權 人 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智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汎欣宸文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提出貨物運送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